两部门:我国将建立煤炭产能储备制度
4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 《关于建立煤炭产能储备制度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主动适应煤炭供需形势变化,推动煤炭产能保持合理裕度和足够弹性,形成稳定的产能储备支持政策预期,积极引导具备条件的企业建设煤炭储备产能,更好发挥煤炭在能源供应中的兜底保障作用。 意见明确,到2027年,初步建立煤炭产能储备制度,有序核准建设一批产能储备煤矿项目,形成一定规模的可调度产能储备。到2030年,产能储备制度更加健全,产能管理体系更加完善,力争形成3亿吨/年左右的可调度产能储备,全国煤炭供应保障能力显著增强,供给弹性和韧性持续提升。 煤炭是中国的主体能源,在能源保供中发挥“压舱石”和 “稳定器”作用。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建成一定规模的煤炭储备产能,可在国际能源市场剧烈波动、恶劣天气多发、供需形势急剧变化等极端情形下 “向上弹性生产”,快速释放储备产能,有效提升煤炭应急保障能力,更好发挥煤炭在能源供应中的兜底保障作用。同时,煤炭产能储备可有效提升煤炭供应灵活性,保障煤电更好发挥支撑调节作用,推动新能源高质量发展,促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 意见明确,产能储备煤矿的设计产能由常规产能和储备产能两部分组成,申报建设储备产能的煤矿应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核准权限的新建、在建煤矿项目,煤矿储备产能规模按占煤矿设计产能的比重,划分为20%、25%、30%三档。 (李子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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