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技防”并重 矿山安全向事前预防转型
■ 中国工业报记者 孟凡君 矿山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是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9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9月18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副局长张昕介绍,《意见》围绕 “事前预防转型”提出一系列措施,把风险化解在隐患前、把隐患消除在事故前。 据介绍,《意见》着力推动矿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实现从 “人防”到与“技防”并重转变,支撑矿山安全高质量发展。《意见》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印发的矿山安全生产领域纲领性文件,是新体制新机制下做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遵循,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向事前预防转型 重大事故隐患是造成矿山重特大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矿山安全风险管控的重中之重。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司司长李峰介绍,《意见》在排查治理重大隐患方面,聚焦矿山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和政府部门监管监察责任落实提出了针对性举措:一是强化企业全员全覆盖排查整治,二是强化隐患跟踪督办,三是强化隐患责任倒查。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下,在各级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共同努力下,全国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出台一个与新形势、新体制、新任务、新要求相适应,能够引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性文件。 张昕表示,《意见》围绕 “事前预防转型”提出加强源头管控、超前治理灾害、实现监测预警等一系列措施,坚持关口前移、源头管控,动态管理、超前治理,及时预警、迅速处置,把风险化解在隐患前、把隐患消除在事故前。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司长薛剑光介绍,《意见》专门对推进矿山安全依法治理作了突出强调,下一步重点从三个方面完善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一是全面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二是制定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三是进一步加强矿山标准化工作。 “人防” “技防”并重 科技赋能,耳聪目明。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既是理念也是方法,因此要强化科技支撑,尽力提升本质安全水平。近几年,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通过建设全国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信息化系统,不断扩大矿山安全感知数据覆盖面,大力推进风险监测预警和核查处置,坚决防范化解矿山重大安全风险。中国工业报记者注意到,我国提升科技兴安、科技赋能、科技管理、科技监管能力和水平,逐步建成全国矿山安全风险监测 “一张网”,实现从 “人防”到与 “技防”并重转变。 薛剑光介绍,在煤矿方面,基本建成了煤矿安全风险监测预警 “一张网”,以防范化解煤矿瓦斯、火灾、水害、冲击地压等重大安全风险为目标,构建了煤矿企业到地方监管监察部门到国家监察机关的互通网络,已经联网接入了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煤矿的安全监控、人员定位、视频监控等感知数据。 据介绍,我国可实时监测全国60余万个传感器、80余万名入井作业人员、3.9万户作业视频监控数据,共享了气象和电力大数据,用电监测现已覆盖了全国75%的煤矿企业,并可对未来24小时受台风以及50毫米以上强降雨等极端天气威胁的矿山企业进行分析预警。在非煤矿山方面,以危险程度较高、易发生事故的尾矿库、地下矿山、高陡边坡露天矿山为监测重点,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正在推进建设全国非煤矿山安全风险监测系统,并安排部署将全国露天矿山边坡监测、水害监测、视频监控全部纳入 “一张网”。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全基础司司长孙庆国表示,近年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动矿山智能化建设,呈现出加速发展、全面发展态势。目前,全国建有煤矿智能化工作面共1400个,有智能化工作面的煤矿达到730处,产能占比达到59.5%。但是,我国矿山智能化建设总体水平还不够高,还存在部分地区和部分企业认识不够到位、建设进展不够平衡、相关标准规范不够健全、部分技术装备适应性还不够强等问题。 孙庆国表示,《意见》对矿山智能化建设专门作出部署,为加快矿山智能化建设步伐提供了宝贵机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将重点从加强顶层设计、加大政策扶持、强化服务指导、选树智能化矿山先进典型四个方面抓好贯彻落实。 推进安全监管规范化建设 安全准入作为矿山安全生产第一道门槛,必须严格把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司司长李峰介绍,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着重从三个方面推进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规范化建设:规范监管执法计划编制执行,强化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监管,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工作。 李峰介绍,《意见》在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以及2022年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的 《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基础上,结合煤矿和非煤矿山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提出更加严格的矿山安全准入新要求,对一些原有的规定提升了执行的法律效力。 一是严格限制灾害严重煤矿开采。一方面,提高灾害严重矿井开采规模。《意见》明确要求停止新建产能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另一方面提高自动化水平。《意见》明确要求新建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原则上应按采煤掘进智能化设计,体现 “少人则安、无人则安”理念。 二是严格非煤矿山源头管控。《意见》明确要求,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勘查应达到规定程度,1个采矿权范围内原则上只能设置1个生产系统等。另外,针对有的整合矿山企业只是进行了采矿证整合,但多个生产系统并没有进行整合,各自为政,极易引发事故。 三是严格审批矿山安全生产许可。《意见》明确要求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由省级以上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不得下放或者委托。一方面,落实国家关于加强基层安全监管执法的相关要求,让基层监管部门更加专注于检查执法工作。另一方面,这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省级监管部门在调动专家资源等方面有着更加明显优势,更有利于提升技术审查质量,严格安全把关。 《意见》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管理作出进一步的要求,明确了非煤矿山安全责任,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承包单位数量、承包单位人员配备和学历、爆破作业,以及建立自有采掘队伍都提出了明确要求。 孙庆国表示,下一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将严格落实 《意见》部署要求,坚持目标导向、结果导向、问题导向,在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抓紧修订《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持续加强和改进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不断提升外包工程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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