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满辞职是否应承担培训费?
问:我公司与一个部门主管签订了5年劳动合同。公司为了培养后备力量,决定选派一批学习能力比较好的专业人才进行集中培训。随后我公司将他们派往国外某大学脱产学习两年。学习期间,公司与这批人员补充签订了合同,约定必须工作满5年,否则要赔偿培训费。培训结束后,该主管上了一年班后想去其他公司上班,并提出辞职。公司同意辞职,但要求其赔偿培训费。请问,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赔偿培训费是否合法? 答: 《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你公司为该主管提供了为期两年的脱产学习,花费了一定的培训费,且补充签订了相关协议。该主管在未履行约定服务期时,就提出辞职,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公司要求其承担培训费的要求合法合理,其应支付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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