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解释四》颁布实施撤销股东会决议、查询账簿不再无法可依
■ 李屏 2017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酝酿已久的 “公司法解释四”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 (四)》 (以下简称 《公司法解释四》),该司法解释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公司法解释四》有27条,涉及的主要内容包括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五个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该解释的出台,将对未依法召开的股东会形成的决议、股东可查阅的公司账簿、股东单独就分配权的维权、对损害公司利益的董事长的起诉等问题的处理、裁决变得有法可依。同时,对公司的依法运营、公司治理等依法治企的行为进行了更详尽的规范。本文将从上述五个方面对 《公司法解释四》进行解读,以帮助企业了解、理解、执行该司法解释。 出现违法情况 股东会决议无效 《公司法解释四》第一条到第六条都是在解决股东会决议出现违法情形、出现瑕疵时,股东如何维权,法院会如何认定、判决的问题。 第一,股东会决议不成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会认定股东会决议不成立:(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出现上述情况时,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在起诉时作为原告必须具有股东的身份,也就是说隐名股东需要先行确定其股东身份方能去做此项维权。起诉的被告应当是公司,而不是通过此项决议的股东或者组织此次会议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 第二,股东会决议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当事人在起诉时的身份必须是股东,被告是股东。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因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股东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的内容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股东会决议无效。当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出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情况时将会导致股东会决议的无效。与股东会决议不成立、撤销一样,起诉时的原告应当具有股东的身份,被告应该是公司。 上述规定提醒公司在召开股东会形成股东会决议时一定要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否则可能一向对公司发展非常有价值的且大多数股东均同意的股东会决议,可能会因为该决议的内容对某位股东的利益有影响,但召开程序未依法或依章程规定的程序召开,而造成被法院判决股东会决议无效的风险,最终影响公司经营,丧失商机。 股东知情权如何保障 《公司法解释四》第七条到第十二条,规定了因知情权受到侵害可以起诉、公司可以拒绝查阅的情形、辅助查询人员的参与权等问题。 第一,股东可查询、复制的范围、程序。 《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查询时,在查询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其聘请的会计师、律师等依法进行查询。 第二,股东知情权维权。当公司拒绝股东查询、复制上述 《公司法》规定的文件时,可以向法院起诉,但是起诉人必须具有合法的股东身份,同时该案的被告为公司,而非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第三,公司拒绝查询、复制的合法情形。 《公司法》规定: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但应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公司法解释四》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 “不正当目的”,公司可以拒绝: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第四,因查询造成损失的维权。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可以起诉该股东,并要求其赔偿相关损失;辅助股东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会计师、律师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可起诉该会计师、律师等请求其赔偿相关损失的,法院会支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相关公司文件材料,给股东造成损失,股东依法请求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公司在运营时,实际控制人应当合法、及时地制作保存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并按照法律、章程的规定允许股东查阅复制,否则将要承担责任。 未履行利润分配 什么情况下可以起诉 《公司法解释四》在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中明确了法院支持股东要求利润分配的情况。 在已经有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而公司未按照决议的内容进行利润分配时,股东有权起诉公司要求其按照决议进行利润分配。如起诉的股东没有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人民法院将会驳回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及损害救济 《公司法解释四》在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二条对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进行了详细解释。 第一,股东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情况:自然人股东出现死亡时,其他股东不可主张对其股权的优先购买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公司股东在同意购买股权后,转让股东放弃转让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 第二,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程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又不购买的,则视为同意转让。在股东同意转让后,股权转让的条件应当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三十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按三十日计算。 股东代表诉讼的诉讼地位 《公司法解释四》在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法律、章程规定的职务行为的代表诉讼进行了解释。 对于 《公司法》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 (监事)、董事会 (执行董事)起诉违法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起诉时公司应为原告,监事或监事会起诉董事或执行董事时为公司代表。 股东直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胜诉利益属于公司而非提起诉讼的股东,但应当承担该股东因参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 一张图看懂《公司法解释四》 权利要求 原告 被告 情形 法院认定 影响 注意事项 1 股东会决议不成立股东、董事、监事公司1.未召开会议;2.未表决;3.出席人数获表决票数不够;4.通过票数不够。不成立 变更工商登记 2 股东会决议撤销股东、董事、监事公司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决议内容违法或违反章程撤销 变更工商登记 六十日内请求撤销 3 股东会决议无效股东、董事、监事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无效 变更工商登记 4 查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股东 公司1.股东无实质性竞争业务关系;2.非为他人查阅;3.三年内无通过查阅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等查阅、复制 法院明确查阅时间、地点、目录会计师、律师等可辅助进行。5 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公司 股东 查阅公司文件后泄露,致公司受损 赔偿公司6 董事、高管未履职 股东 董事高管未制作保存股东名册、会议记录、财务报告等赔偿7 分配利润 股东 公司 其他股东列入共同原告8 优先购买权 股东 公司9董事、监事、高管违法或违章程公司(监事代表)董事监事高管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行为赔偿 10 监事会或监事违法或违章程公司监事会或监事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行为赔偿 11 董事、监事、高管等违法或违章程股东董、监事高管等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行为赔偿 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 诉讼,利益归公司。无分配方案决议 驳回诉求出现股权继承时 (章程无约定)股东外股权转让书面通知后不同意转让且不购买股东优先权30日内提出购买要求1.股东外转让未征求其他股东意见;2.采用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优先购买不支持视为同意 支持不支持并赔偿同等条件包括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同等条件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自股权变更超过一年的不再支持。有分配方案决议的 按决议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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