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东方电气董事长王计
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重要形式,已成为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有效保护问题越发受到企业重视。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东方电气董事长王计明确提出关于完善我国商业秘密司法救济程序的建议。
现行司法救济程序存在不足 王计表示,随着竞争的不断加剧、人才流动频繁和信息传播技术的迅速发展,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日益艰难,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呈高发态势。然而,由于我国现有司法程序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存在不足,相当一部分权利人难以或者不愿意通过司法程序获得救济,导致权利人得不到应有保护,创新活力被扼杀,侵权人得不到应有惩戒,商业伦理被毒化。因此,有必要完善现有商业秘密司法救济程序,以打击侵权,鼓励和保护创新,促进创新型国家的建立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侵犯商业秘密属于不正当竞争的一种形式,司法救济按照相关民事诉讼程序进行。但侵犯商业秘密与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或侵权行为有明显区别,现行司法救济程序难以给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具体表现为:
缺乏紧急司法救济措施。商业秘密的特点是一旦被公开,立即丧失价值,无法恢复。现有司法救济程序复杂、耗时长,且只有在判决后才能要求停止侵害。因此,在商业秘密即将被非法泄露、公开的紧急情况下,权利人难以通过司法救济程序得到及时保护。
权利人举证责任过重,举证难,胜诉难。目前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与一般侵权案件一样,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实际上,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与一般侵权案件不同,其侵权行为往往通过隐蔽的方式进行,权利人很难掌握全部侵权事实,更难完成法律意义上的证明;相反,被控侵权人要证明其不侵权更为容易。因此,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要求权利人完成全部侵权行为的证明责任,形式上公平,实质不公平,客观上导致了权利人维权难,降低了权利人维权的积极性。
缺乏防止商业秘密因诉讼程序被泄漏的专门保护规定。在商业秘密案件中,展示、介绍与案件相关的商业秘密不可避免。而现行民事诉讼法除规定商业秘密案件不公开审理外,未就当事人、代理人、审判人员的保密义务以及防止证据材料泄露等做出专门规定。这一制度缺失,导致权利人担心其商业秘密在诉讼程序中或程序了结后被再次泄漏,不愿意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诉诸法律,客观上降低了权利人维权的积极性,纵容了侵权行为。
建立商业秘密临时司法保护制度
基于我国现有司法救济程序对商业秘密保护的不足,王计建议要建立商业秘密临时司法保护制度。即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方式建立商业秘密临时司法保护制度,使权利人在紧急情况下可请求人民法院采取必要措施 (如临时禁令),禁止涉嫌侵权人泄露、公开或使用其商业秘密。
同时,合理配置商业秘密民事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方式,合理配置商业秘密民事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
具体而言,就是要规定原告应当举证证明:合法拥有商业秘密,被告所使用的信息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相同或等同,被告有非法获得原告商业秘密的较大可能性;规定被告应当证明:其使用的信息与原告的商业秘密不同,或其使用的信息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同时规定,如原告完成了其所应承担的举证责任,而被告不能完成上述举证责任的,则应认定被告构成侵权。
此外,还应就防止商业秘密因诉讼程序被泄漏做出专门规定。要明确规定审判人员、诉讼参加人在商业秘密案件中的保密义务及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与商业秘密相关的证据材料、庭审记录等文件仅限于法庭内使用,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查阅、复制;规定案件判决不得记载案件所涉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本报记者 司建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