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工业报 曹雅丽
4月18日,首届中国企业知识产权信用峰会在北京举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黄勇教授在会上表示,加强反垄断在知识产权领域的运用,明确信用体制下的法律标准最为重要。
黄勇表示, 当前,在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正在如火如荼展开,也引起了业内包括国际上的高度关注,使得 《反垄断法》上了一个新台阶,成为一个热点、焦点和难点问题。
“《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的关系,在国际上当然也包括我国,无论对于执法机构还是司法机关,也都是难点问题。”黄勇说,在创新发展的环境当中,知识产权保护是热点,而且是常态化的, 《反垄断法》也存在常态化的态势,因此二者之间的交叉就更是一个热点问题。
黄勇表示,我国的 《反垄断法》实施了近13年,产生了一定数量的反垄断行政执法、司法案件,也积累了宝贵的法律实施经验。在知识产权与反垄断交叉的领域,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对 “高通”案的执法曾掀起了社会关注的热潮。
黄勇表示,知识产权通过保护智力成果的财产权,保护创新的动力源泉,反垄断通过保护市场的竞争秩序,保护市场的创新环境,二者之间的共性都是面向鼓励创新,但《反垄断法》更侧重于保护市场竞争环境。
“我国于2020年9月份公开发布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指南的基本原则与国际上趋同,在集体需要的文件里涉及反垄断,非常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论断中出现反垄断的字眼,一方面统筹推进几个知识产权法,把 《反垄断法》加进去,而且增强法律之间的一致性,另一方面,是统筹做好知识产权、反垄断和公平竞争审查等工作。”黄勇介绍。
在论述谈到完善公平竞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协调二者的关系方面,黄勇认为:“首先,要协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与 《反垄断法》保护竞争的关系,反垄断是维护竞争秩序,更多是发挥校正的功能,而知识产权有积极保护的成分,对二者关系的认识还有待于继续深入。”
其次,知识产权国际规则与反垄断的国内法关系方面,知识产权是一个国际规则,有国际组织,在WTO以及其他多边、双边贸易条约公约中不仅形成了共识,而且具备强制拘束力和争端解决机制,而 《反垄断法》至今为止不存在有拘束力的双边、多边的条约和公约。 “知识产权是国际竞争力的源泉和动力。在这方面,我们还要用国际的视野看待知识产权与反垄断,协调好二者之间的关系。”黄勇表示。
最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保护知识产权领域的作用很重要。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大环境和政策的综合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反垄断、公平竞争审查等工作需要统筹推进。知识产权来源于创新,而创新一方面需要知识产权的保护作为激励,另一方面则需要市场由公平的竞争环境作为保障。我国已经实施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这项制度与知识产权的保护的关系体现在保护我国的公平竞争创新环境方面。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政府制定的政策措施,也包括科技创新领域的促进政策,应当对市场主体一视同仁,不得含有排除限制竞争的内容。因此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创新环境,通过竞争促进创新和智力成果的产生,给知识产权保护创造基础。
“目前,知识产权和信用之间的联系也非常紧密,我认为信用也一定要有基础,其中重要的基础就是法治,如何通过规则、制度去体现和形成这个重要的基础,我们要继续研究。”黄勇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