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售处方药将部分放开
■ 艾 经 4月15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就 《关于服务 “六稳” “六保”进一步做好 “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 (以下简称 《意见》)政策情况进行介绍。 《意见》指出, “在确保电子处方来源真实可靠的前提下,允许网络销售除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以外的处方药。”这无疑传递出非常积极的政策信号。事实上,处方药网络销售一直以来都是线上网络药品销售最受关注的产业和监管议题,伴随顶层政策不断清晰,试点推进趋于成熟,在确保合规监管前提下,网售处方药满足公众用药需求的政策脚步已经越来越近。行业普遍认为将进一步加速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落地。 据了解,近年来,随着线上网络药品销售快速发展,医药电商作为备受关注的 “第四终端”正在悄然崛起。疫情期间互联网医疗加速提升渗透率,进一步加快了远程诊疗和线上购药消费习惯的形成, “网订店送”“网订店取” “线上线下一致”等监管实践,都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保障了患者的用药需求和用药安全。 从此前的药品网络销售监管政策的不断调整过程,产业已经能够深刻感受到,药品监管部门在国家简政放权和 “互联网+”的背景下,不断完善药品监管,同时为满足人民的用药需求,对网售处方药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管。 2017年, 《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明确,网络药品销售者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不得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等。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的网站不得通过网络发布处方药信息。既不能展示处方药信息,也不能网络销售处方药。 2018年,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表示,药品网络销售者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不得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等;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的网站不得通过网络发布处方药信息。 2020年11月12日,国家药监局再次就《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文件要求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的,还应当提交确保电子处方来源真实、可靠的证明材料。药品网络销售者应当完整保存供货企业资质证明文件、购销记录、电子订单、在线药学服务等记录,销售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还应当保存电子处方记录。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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