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 琳
在我国,原研药大约拥有30~40年的临床垄断地位。无论是医务工作者还是患者,都对原研药有高度认同。在传统观念中,大家普遍认为 “贵的比便宜的好”。而近年来我国通过开展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让那些昂贵的进口药有了替代品,百姓用药有了更多选择,不仅用得上,而且用得起。
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是通过与原研药1∶1的复制,达到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价格却比原研药便宜得多。据悉,截至2021年1月底,已有 1973个品规通过一致性评价,我国已逐步跨入 “高质量仿制药”时代。
开展一致性评价是国际通行做法
仿制药是指与原研药具有相同活性成分、规格、剂型、给药途径和治疗作用,并经证明其具有等同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药品。长期以来不仅是我国也是欧美发达国家、地区药品生产供应的重中之重,在满足医疗需求、降低费用支出、提高药品可及性、维护公众健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经济和社会双重效益。
在美国仿制药发展历史上,也曾对已上市的新药及其仿制药进行再评价,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1966~1969年的实施的 “DESI”项目(药效研究实施方案),不仅提升了原研新药质量水平,也将仿制药一致性的评价水平由简单的 “化学成分类似”升级为 “生物等效”。1984年的 《Hatch-Waxman法案》拓展了可以通过 “一致性评价”上市的药品范围,并规范细化一致性评价流程及标准,奠定美国现代仿制药审评制度的基础。
欧盟对仿制药的注册管理起源于上个世纪60年代,经历了半个世纪的发展与补充完善,形成了完整、高效的仿制药注册管理体系。欧盟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工作在仿制药注册审评时进行,仿制药通过 “简化申请”,即通过证明该药品与符合欧盟参照药标准的已批准上市的药品本质相似 (通过 “一致性评价”)进行上市。
日本于1971年12月正式开展药品再评价工作。1980年4月将 “药品再评价制度”写入 《药事法》。其中,药品再评价分为:第一次再评价、第二次再评价和药品品质再评价,时间一直持续到2012年6月。经历三次药品再评价之后,日本药企数量从1975年的1359家缩减至2011年的300家,其中主做仿制药的仅剩下20家左右。大洗牌后,优胜劣汰成效明显,仿制药质量和疗效得到大幅提高。
从国外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历史经验可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必然会对药品质量和疗效产生更高的需求,此时,政府必然通过对仿制药的评价或再评价,提升仿制药生产质量和疗效,以满足这种需求,这是历史必然。虽然短期内会让仿制药生产企业增加成本,但从产业角度来看,却能够整体提高企业研发实力和生产规模,从而实现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国际竞争力。
我国仿制药质量参差不齐
我国是全球第二大医药市场,也是 “仿制药大国”。由于现代制药工业起步较晚,尤其是我国化学药品的研发生产,基本以仿制药为主,95%以上为仿制药。
我国药品制剂和原料药企业约4800家,绝大多数都会生产仿制药,涵盖了心血管、呼吸、消化、泌尿、内分泌、恶性肿瘤等十余个治疗领域,能基本满足医疗临床用药的需求。我国药品研发一直处于 “仿制为主、仿创结合”的阶段。
由于我国医药产业发展起步晚,国内企业研发水平有限,对原研药的关键质量属性、处方工艺、药效学比较研究不透彻。加上市场无序竞争,企业压缩原辅料成本、降低生产质量管理水平,过去一段时间,国产仿制药质量参差不齐。部分国产仿制药与原研药在杂质、溶出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生物不等效,疗效无法保障,亟须全面开展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淘汰一批落后产品,提升我国制药行业整体水平,促进医药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增强公众对国产仿制药的信心,进一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步入常态化
为了提高仿制药质量,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2015年8月,国务院发布 《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实施化学药品分类改革,将仿制药由 “仿制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调整为 “仿制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的药品”,并要求企业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的原则,对已上市的未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性标准审评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分期分批进行质量一致性评价。
2016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又印发 《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明确要求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凡未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审批的,均须开展一致性评价,同时明确了一致性评价的对象、时限和方法等内容。
对已经批准上市的仿制药进行一致性评价,这是补历史的课。据悉,药品生产企业开展仿制药一致性评价,需要经过参比制剂的遴选备案、药学研究、BE(生物等效性)备案、开展BE试验、提交补充申请等环节。其中,参比制剂的遴选是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为了帮助企业做好参比制剂的遴选,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确定了参比制剂的遴选程序,发布了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引导和鼓励仿制药企业有序研发和申报注册。
经过几年的努力,我国建立了完善的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审评体系,一致性评价工作已步入常态。可以说,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稳定性更强,无论受试者是青年老年、男性女性、体强体弱,服用药物后在体内的吸收、代谢情况都能与原研药一致或非常接近,消费者可以放心购买。
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红利惠及百姓
按照规定,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药品外包装会增加一个标有 “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字样的小标识,说明药品已经通过了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的质量和疗效达到与原研药一致的水平。通过了一致性评价后,应更加重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保证产品的持续稳定。
为避免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成为 “一次性评价”,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对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种加大监管力度,同时将已经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纳入下一年度国家药品抽检计划,确保过评品种质量安全,擦亮过评仿制药这块 “金字招牌”。
为鼓励企业积极参与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国家规定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医保部门在支付方面予以适当支持。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并在临床中优先选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药品企业的技术改造给予资金支持。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同一品种达到3家以上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并且能够保障供应,不再选用未通过评价的品种。
截至目前,国家药品集采已开展三批,共涉及112个品种,平均降幅54%。截至2020年,实际采购量已经达到协议采购量的2.4倍,节约费用总体上超过了1000亿元,有效降低了患者负担,提高了群众用药的可及性,增强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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