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公开征求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政策建议
■ 中国工业报 孟凡君 为落实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根据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日前,工信部印发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要求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一般应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的制造企业,2020年已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 (不含2020年新享受政策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应于2020年 8月 31日前按规定提交免税资格复核报告,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6月4日至2020年7月4日。 征求意见稿显示,2020年 8月31日以后,免税资格复核工作每隔 3年开展一次,即2022年对2020年至2022年享受政策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的免税资格进行复核,2025年对2023年至2025年享受政策企业和项目核电业主的免税资格进行复核,以此类推。 征求意见稿指出,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存在违法和严重失信行为、具有较强的设计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具有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具有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申请享受政策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应符合 《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中有关要求。 此前,国家重大技术装备办公室发文组织开展2020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修订意见征集工作。征集工作面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集团和行业协会,主要针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涉及的 《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 《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和 《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并明确了目录修订范围与条件。 据了解, 《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增加及保留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应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和目录规定的领域。 《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增加及保留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应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 《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增加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应为国内已能生产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 这三个目录中调整内容包括:增加或删除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增加或删除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增加或调整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调整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的技术规格、销售业绩、执行年限等,调整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的单机用量、执行年限等。 工信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下年度新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名单及其享受政策时间、免税资格复核时间,由工信部于每年11月30日前函告海关总署,抄送税务总局、能源局、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名单中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自下年度1月1日起享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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