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约定签订地,应到哪里起诉?
问:我公司是注册在吉林的一家企业,2015年与北京朝阳区的Y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除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外,两家公司还约定,如果双方在合同履行中产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合同签订地的法院起诉。当时合同签订时,我公司盖好章后快递给了北京朝阳的Y公司,由他们在确认盖章。现在Y公司欠我公司货款100多万元,多次催要没有结果,我公司准备起诉Y公司时才发现我们的合同中并没有写明合同签订地,也没有明确的签订地,请问我们应该在哪里起诉Y公司? 答: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四条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虽然你公司与北京朝阳区的Y公司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但是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合同的签订地是哪里,这给起诉造成了障碍,但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先行确定合同签订地,再确定管辖法院。据你所述,你公司盖章后快递给北京朝阳区Y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北京市朝阳区为合同签订地,因此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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