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出台企业法律顾问和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作用,近日,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其中对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律师制度提出的实施意见有: 工商、金融、文化等行业的国有独资或者控股企业 (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内部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和企业外聘的律师,可以担任法律顾问。 在国有企业已担任法律顾问但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国有企业拟担任法律顾问的工作人员或者外聘的其他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但外聘其他国有企业现任法律顾问的除外。 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应当设立总法律顾问,其他国有企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总法律顾问,以发挥总法律顾问对经营管理活动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推进企业依法经营、合规管理。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参与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的制定;对企业重要经营决策、规章制度、合同进行法律审核;为企业改制、重组、并购、上市、产权转让、破产及清算等重大事项提出法律意见;组织开展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外聘律师管理、法治宣传教育培训、法律咨询;组织处理诉讼、仲裁案件;所在企业规定的其他职责。 对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对应当采纳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的,且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徐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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