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骂执行法官、变卖查封财产犯什么罪?
问:我们是一家生产机床设备的企业,2016年因某矿山企业欠款数额巨大,为了防止损失扩大,我们将这家企业告上法庭,并获得法院支持,判决某矿山企业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合同约定的款项。但某矿山企业就是不履行判决,不得已我们申请强制执行。法官将设备进行了查封,同时在查封其公司账户时发现其账户上仅有一块钱,在法院执法人员从银行去该矿山企业的途中,该企业董事长带30余人截住法官并砸坏了法官的相机、将两名执行法官的衣服撕烂。第二天该矿山企业的总经理将查封的设备低价卖给了另一家矿山企业。后来查询该矿山企业在法院查封前将账户里的现金转移到了董事长个人账户。请问,该矿山企业及相关人员触犯了什么法律? 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例如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此为妨害公务罪。本案中,该企业的董事长在执行法官返回其企业的途中带30余人截住法官并砸坏了法官相机的行为属于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涉嫌妨害公务罪。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4条,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此为非法处置法院控制的财产罪。本案中,该矿山企业总经理将已经查封的设备变卖涉嫌非法处置法院控制的财产罪。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此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本案中,该矿山企业在法院查封前将现金转移,说明其具有偿还能力而不偿还,涉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 (北京市尚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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