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严禁落后炼铁产能变相规避淘汰
稿件来源:本报讯
为促进铸造用生铁行业健康发展,推动钢铁工业结构调整,防止落后炼铁产能变相逃避淘汰,工业和信息化部日前发布的 《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要求相关企业产品应主要为铸造用生铁,并且90%以上销往铸造行业。 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精神,工信部早在去年3月就预下达了各地区2010~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的目标任务,并要求各地将年度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市县,以按期完成淘汰落后钢铁产能任务。 产品方面,此次 《规范条件》提出灰铸铁件用生铁碳含量要不小于3.30%、硅含量不小于1.25%;球墨铸铁用生铁碳含量不小于3.40%、硅含量0.50%~1.40%。 设备方面,企业高炉容积须大于200立方米,高炉渣综合利用率应不小于98%,高炉煤气利用率达到95%以上。此外,高炉焦比不大于510千克/吨,工序能耗不大于520千克标煤/吨,吨铁新水消耗不大于2.6吨。 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方面,企业须具备有效的废弃物回收利用措施,高炉渣综合利用率不小于98%,高炉煤气利用率达到95%以上。企业须配备有效的污染物排放治理与监测设施,污染物排放须符合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9078-1996)、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456-92)、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等国家标准。 能源消耗方面,高炉焦比 (含小块焦)不大于510千克/吨,工序能耗不大于520千克标煤/吨。吨铁新水消耗不大于2.6吨。 工信部强调,未达到以上条件的企业,应按期淘汰落后的炼铁设备。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也要加快结构调整,将淘汰落后、技术改造和兼并重组相结合。严禁落后炼铁高炉借铸造用生铁企业之名躲避淘汰;对已经认定但违反规范条件的企业,将责成其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的,列入淘汰落后名单。 据悉,将小高炉以炼铸造铁为名躲避淘汰的情况多出现在山西、河北几个炼铁大省。按照工信部要求,各地工业行业主管部门需依照 《规范条件》于2011年6月底前将本地区企业初审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至工信部。(袁睿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