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 《中国上市公司董责险市场报告 (2024)》
■ 中国工业报 吴 晨
7月1日起,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正式实施,其中明确界定了董 (事)监 (事)高 (管)(以下简称 “董监高”)忠实勤勉义务的内涵,强化了公司董监高的责任。
而伴随着近年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与新 《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陆续修订,兼之针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案件频发,董监高承担职业责任的事件不断增多。
康美药业 (600518.SH)集体诉讼案中,5名因未勤勉尽责、存在过失的独立董事将承担5%-10%的连带赔偿责任;瑞幸咖啡 (LK.NASDAQ)财务造假事件导致公司迅速退市的同时,相关负责人同样面临股东集体诉讼。
而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面临的民事赔偿责任风险显著上升,推动了董监高责任保险 (以下简称 “董责险”)的投保率快速上升。近日,瑞幸巨额董责险案(以下简称 “瑞幸案”)仲裁结果出炉,保险公司被判赔700万美元。
“瑞幸案”使得董责险这一小众险种更加受到上市公司、投资者、监管部门和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董责险的热销或将成为上市公司应对 “董监高”责任风险的重要对冲工具。
董责险或迎投保高峰
新 《公司法》首次通过立法形式确立了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势必会更加注意董监高风险转移问题,董责险很可能迎来新一轮的投保高峰。
“董责险”全称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管理职务或雇员职责时,存在因不当履职行为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而遭受索赔风险时,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起源于美国的一种职业责任保险,董责险主要作用是将企业管理层因决策失误和过失行为而产生的诉讼风险转移给保险机构,实现对管理层职业风险的对冲。整体来看,我国A股上市公司拟投保的董责险保额集中在5000万元至1亿元,保费则相应集中在5万元至200万元。
新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公司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或者续保后,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责任保险的投保金额、承保范围及保险费率等内容。”
新 《公司法》首次通过立法形式确立了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势必会更加注意董监高风险转移问题,董责险很可能迎来新一轮的投保高峰。
在业内人士看来,企业认购董责险能够对公司治理起到监督激励作用,可以强化保险机构对企业的外部监督,从而有助于提高企业的投资效率、抑制公司违规行为和降低企业股价崩盘风险等;还能将董事、高管等因工作疏忽或行为不当所引发的诉讼风险及民事赔偿责任转移至保险机构,实现对管理层职业风险的对冲,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对管理层的工作保障。
当然,董责险的风险兜底效应,也有可能诱发管理层的机会主义行为,成为管理者的自利工具。
此外,董责险作为一种特殊的职业责任保险,属于 “舶来品”,在国内发展历史较短,无论是投保公司、董监高,还是保险从业人员,当下对董责险的整体认知水平都相对有限,兼之董责险没有标准条款,而且条款措辞复杂晦涩,很多人表示难以理解,无疑会阻碍董责险在中国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已在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中国平安”)工作了十多年的孙女士对中国工业报表示,并没听说过董责险这个险种。孙女士致电中国平安的保险专员后,对方称,若要上董责险,需要相关资料上报中国平安核保,核保能否通过是未知的。
瑞幸案成 “科普”经典
承保董责险的保险公司并非对董监高的 “不当行为”负责,而是对 “不当行为”导致的损失负责,这也是此次 “瑞幸案”保险公司被裁决赔付的原因之一。
近日,瑞幸咖啡巨额董责险案仲裁结果出炉,承保公司被判赔700万美元。
2019年赴美上市前,瑞幸咖啡曾购买了总限额2500万美元的董责险,约合人民币2亿元。2020年,因22亿元财务造假事件,瑞幸咖啡被股票购买者提出集体诉讼,瑞幸咖啡也据此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理赔。由于案情复杂、争议点多,该案的基础层保单进入仲裁环节。近日仲裁结果出炉,保险公司被裁决为共保体赔付700万美元,免赔300万美元。
据了解,瑞幸咖啡投保的董责险保单共4层,涵盖基础层和超赔层。若赔偿金额超过该层可负担范围,则触发更上一层赔付。该保单中的基础层保额为1000万美元,超赔层每层500万美元。基础层由8家中资保险公司共保,平安产险为基础层的主承保公司。最新进展显示,平安产险已按保险合同和共保协议完成相关理赔事宜。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北京中心研究员许浩告诉中国工业报,从法律角度来看,董责险的赔偿责任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个人应承担的责任及公司为个人责任进行的补偿;二是公司自身的责任。承保范围包括庭外和解、判决或和解损失、律师费以及对于公司事务正式调查的抗辩费用。董责险的承保责任不包括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事故导致的赔偿责任、刑事罚金、行政罚款履约信用风险、确定的损失、投机风险。
此外,许浩指出,公司投保董责险是要转移和职务行为相关的风险。董责险最终成功获得赔付的关键在于证明公司或股东的利益损害并非由公司高层集体故意造成。承保董责险的保险公司并非对董监高的 “不当行为”负责,而是对 “不当行为”导致的损失负责,这也是此次 “瑞幸案”保险公司被裁决赔付的原因之一。
“从公开信息来看,平安产险在瑞幸咖啡董责险核保过程中,应该是按照正常程序进行的。但由于瑞幸咖啡后续发生了财务造假事件,这无疑给保险公司的核保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明亚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资深合伙人周美琴接受中国工业报专访时强调,“瑞幸案”为市场和保险公司提供了诸多宝贵经验和教训。
首先是企业董监高风险管理的重要性。该案凸显了董责险在应对和转移公司高管法律责任风险时的关键作用,特别是在企业面临重大危机时。“瑞幸案”表明,即使公司面临重大的财务造假丑闻,董责险依然可以提供必要的财务支持和法律保障,帮助公司渡过难关。
其次是保险条款的清晰性。清晰明确的保险条款有助于减少争议和纠纷,确保理赔过程顺利进行,提高理赔效率。保险公司和被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审查和协商条款,确保双方理解一致。
再次是全面的尽职调查。保险公司在核保过程中应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确保了解投保企业的风险状况。
“小众险”的多重困境
“董责险在中国市场的发展前景广阔,但要充分发挥其风险管理作用,还需要在信息披露、保险设计、法律标准以及监管机制等方面进行系统性的改进和完善。”
据Wind客户端不完全统计,仅2024年上半年,就有逾290家A股上市公司发布了拟购买或续保董责险的相关公告。未来随着赔付案例的增多,公司的投保积极性料应不断提高。然而,尽管关注度不断上升,与海外成熟资本市场相比,董责险在国内的投保率仍然较低,属于小众产品。
周美琴认为,董责险的市场需求在增长,但我国上市公司董责险制度仍面临多重法律困境。
一是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的董责险信息披露机制。保险公司和被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严重,导致在投保和理赔过程中存在诸多不确定性。
二是保险设计和赔付认定模糊。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和明确的法律规定,董责险的保险条款设计和赔付认定标准在实践中常常模糊不清。这种模糊性可能导致争议和仲裁,增加了理赔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
三是法律与市场环境的差异。我国法律体系和资本市场环境与西方国家存在显著差异,直接套用国外的董责险模式可能不完全适用。例如,公司治理结构、法制环境和企业文化的不同,都会影响董责险的实际运作效果。
四是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董责险可能导致某些管理人员在有了保险保障后行为更加冒险,增加了公司的风险。此外,企业可能选择在面临较大法律风险时才购买董责险,增加了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
五是监管和法律体系尚待完善。尽管新 《公司法》对董监高的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并确立了董责险制度,但在具体实施细则和监管机制上仍需进一步完善,以确保董责险的有效实施和发展。
“董责险在中国市场的发展前景广阔,但要充分发挥其风险管理作用,还需要在信息披露、保险设计、法律标准以及监管机制等方面进行系统性的改进和完善。”周美琴总结道。
热销更需市场尽快成熟
周美琴从市场教育、经验引进、公司内控、三方合作等角度提出一揽子建议。
当前,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意识到董责险的重要性,逐渐将其作为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咨询经纪人的数量和投保数量明显增加,重客部众多的服务案例,反映了市场对董责险的高度关注和需求。”周美琴说。
针对 “瑞幸案”及其背后的市场现象,周美琴指出,“瑞幸案”揭示了现有制度中的一些不足。政府和监管机构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和法规,明确董责险的标准和要求,提供更具操作性的指导,包括信息披露标准、核保和理赔流程的规范以及法律责任的明确界定等。行业协会和自律组织可以在董责险市场的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通过制定行业标准、开展行业自律活动,促进市场规范化发展,同时,行业协会可以搭建沟通平台,促进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共享和经验交流,共同推动市场的健康发展。
也是基于此,周美琴从市场教育、经验引进、公司内控、三方合作等角度提出一揽子建议。
针对上市企业和高管对董责险的认识不足,加强董责险的教育和推广。保险从业者应加大对董责险的宣传和教育力度,经纪公司更应发挥其对市场信息掌握及时、对客户需求把握准确的优势,促进更多企业了解董责险的重要性和保障范围,通过案例分析、行业研讨会和培训等方式,提高企业高管的风险意识,推动董责险的普及。
国际先进经验也为我国董责险市场提供了有益参考。欧美发达国家董责险已经有了较为成熟的操作模式和法律框架,通过引入和吸收这些先进经验,我国的保险公司可以优化自身的核保和理赔流程,提升整体服务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
此外,企业自身更应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以减少高管行为风险。通过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升财务透明度和加强高管培训,企业可以从源头上降低潜在的法律风险和财务风险,减少董监高履职不力造成的潜在索赔风险。
同时,企业还应加强与第三方专业机构合作力度,包括经纪公司、专业律所、舆情公司等,通过建立长期稳定合作关系获得专业服务内容。各方保持信息透明,共同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和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