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部门:支持境外机构投资科技型企业
4月19日,商务部等10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支持境外机构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对外发布。若干措施聚焦境外机构业务特点和境内科技型企业发展需求,提出优化管理服务、加大融资支持、加强交流合作、完善退出机制4方面16条具体措施。 优化管理服务方面,若干措施提出,依法高效审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RQFII)资格申请;支持境外机构通过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 (QFLP)方式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对于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创业投资基金 (企业),与内资创业投资基金(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加大融资支持方面,若干措施提出,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在华发行人民币债券,并投入科技领域;全国推广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将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纳入试点主体范围,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支持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加强合作,规范探索 “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模式。 加强交流合作方面,若干措施提出,面向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量子科技、生物技术、新能源和未来能源、工业母机、航空及航天装备、电力装备、新材料、核心基础零部件和仪器仪表等领域和方向,设立母基金或专业化子基金;支持获境外机构投资的科技型企业,深化与相关国别的产业链合作。 (曾阳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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