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部委解读《实施条例》直播带货监管将被加强
■ 中国工业报记者 孟凡君 4月9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实施条例》)有关情况。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柳军介绍,《实施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明确要形成经营者守法、行业自律、消费者参与、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共同治理体系,让市场运行更加有序、让政府保护更加有力、让社会监督更加有效。 “消法”首部配套法规出台 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就网络打赏、网络直播营销、在线预定、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开展调研,下一步将通过适时发布典型案例、制定司法政策等方式不断加大对消费者权益的司法保护。 柳军认为,作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 “消法”)首部配套行政法规,《实施条例》首先进一步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防范消费纠纷的发生。其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强化调解等,有利于构建多层次、高效率的消费纠纷化解机制,促进诉源治理。再次,完善惩罚性赔偿、预付式消费、七日无理由退货等制度,为人民法院提供新的裁判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陈宜芳表示,《实施条例》首次明确商品或者服务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存在不影响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经营者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这对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消费欺诈案件具有重要的规则意义。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快制定 《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完善预付式消费裁判规则;与行政机关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充分发挥消费公益诉讼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就网络打赏、网络直播营销、在线预定、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开展调研,下一步将通过适时发布典型案例、制定司法政策等方式不断加大对消费者权益的司法保护。”陈宜芳说。 聚焦新业态难点问题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会同相关部门,针对网络消费可能会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持续优化网络消费环境,更好维护广大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司法部立法二局负责人郭启文认为,近十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尤其是平台经济等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在传统消费领域,虚假宣传、“霸王条款”、预付款退款难、“卷款跑路”等问题比较突出。在网络消费方面,经营者滥用技术手段、平台规则、自身优势等,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情多有发生,特别是网络虚假营销、直播带货中,假冒伪劣以及 “价格歧视”“大数据杀熟”等问题引发广泛关注。 柳军介绍,为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实施条例》针对网络消费存在的问题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一是禁止“刷单炒信”;二是禁止 “强制搭售”;三是禁止 “大数据杀熟”;四是规范 “自动续费”;五是保障 “无理由退货”。“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会同相关部门,针对网络消费可能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持续优化网络消费环境,更好地维护广大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柳军说。 郭启文表示,司法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在立法过程中,聚焦当前消费者关注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在 “消法”的基本框架内完善相关规定:一是细化和补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缺陷产品处理、明码标价、使用格式条款等义务,以及老年人、未成年人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义务作了进一步细化和补充;二是完善网络消费相关规定,规定经营者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得实施 “价格歧视”“大数据杀熟”;三是规范预付式消费经营活动,明确了经营者收取、退还预付款的有关规则等;四是强化政府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消费投诉举报,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五是明确了消费者协会的履职要求,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 多方面规范直播带货 在完善平台管理方面,《实施条例》规定,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明确消费争议解决机制。 当前,直播带货创新了消费场景,丰富了消费供给,但是由于 “台前幕后”主体多,“人货场”链条长,“线上线下”管理难,消费者举证难,导致虚假营销、货不对板、退货困难等问题比较突出。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局长况旭表示,《实施条例》对网络消费作的规定,对直播带货同样适用。在此基础上,《实施条例》针对直播特性和突出问题作出了多方面规范。 在强化信息披露方面,《实施条例》规定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服务的,应当在其首页、视频画面、语音、商品目录等处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说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在完善平台管理方面,《实施条例》规定,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明确消费争议解决机制。若发生消费争议,直播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相关信息,以及相关经营活动记录等必要信息,“三无产品”往往是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都没有,平台应当严格落实身份核验和日常管理责任。在规范营销行为方面,《实施条例》规定,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发布的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依照 《广告法》有关规定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义务。 针对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实施条例》完善了消费争议解决机制。首先,注重源头和解。要求经营者落实首问负责,“谁销售谁负责”“谁服务谁负责”,消费者有权直接找销售者、服务商。其次,加强行政调解。首次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受理投诉后,经营者和消费者同意调解的,应当依据职责及时调解,也体现了 “谁主管谁维权”的取向。最后,规范消费索赔。首次规定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骗取赔偿、敲诈勒索的要承担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惩罚性赔偿、行政处罚制度要准确适用,避免 “小错大赔”“小过重罚”。 况旭表示,值得注意的是,《实施条例》对 “霸王条款”予以重点关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础上做了细化。《实施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选择诉讼或者仲裁解决消费争议、选择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等权利。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大力开展民生领域 “铁拳”行动、守护消费专项执法行动,瞄准 “霸王条款”,纠正一批、查处一批、曝光一批,切实改善消费者的消费体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