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推动光伏建筑一体化高质量发展
光伏建筑一体化作为一种将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集成到建筑上的技术,对优化能源结构、推动节能减排、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推动安徽省光伏建筑一体化高质量发展,近日,安徽印发了 《安徽省光伏建筑一体化试点示范和推广应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提出,力争到2027年,累计装机规模超过400MW,培育打造一批省级试点示范项目;支撑光伏建筑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技术研发体系、政策法规体系、规划建设体系、运行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城乡建设绿色低碳转型迈上新台阶。到2030年,光伏建筑一体化在我省各类建筑实现规模化、市场化应用,适合安徽城乡特点的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格局基本形成。 《方案》提出,要按照高水平设计、高标准建设、高质量应用的原则,推动光伏发电系统与建筑有机结合,鼓励配置必要储能设施,在新建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居住建筑及符合条件的既有建筑领域,打造一批具有不同场景示范效应的光伏建筑一体化工程。 “光伏 新建公共建筑”工程。各级政府投资新建的业务用房、学校、医院、图书馆、体育馆、车站机场等公共建筑,应同步配套建设光伏设施;光伏发电组件投影面积不少于有效屋顶面积的50%;有玻璃幕墙、石材外墙或铝板外墙等设计要求的,原则上墙面光伏发电组件面积不少于南、东、西三向墙面有效面积之和的10%。蚌埠、芜湖、宣城等光伏建筑试点城市新建的其他公共建筑项目,应按一定比例要求采用光伏建筑一体化技术同步配套建设光伏设施,具体比例由各市结合实际确定。支持其他投资主体在新建公共建筑项目时,采用光伏建筑一体化技术同步配套建设光伏设施。 “光伏 新建工业建筑”工程。新建工业厂房应同步配套建设光伏设施,且光伏发电组件投影面积不少于有效屋顶面积的50%。各级政府及其平台公司投资新建的工业厂房,原则上墙面光伏发电组件面积不少于南、东、西三向墙面有效面积之和的10%;鼓励其他投资主体新建的工业厂房墙面配套安装光伏幕墙设施。支持开展 “光储直柔”建筑应用试点,鼓励园区企业 “自发自用”,有序实现分布式可再生能源高效灵活接入与生产消费一体化。 同时,要完善先进光伏在建筑领域应用推广的政策、机制,研究制定相关标准、规范,探索形成示范推广的商业模式,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进建筑能源清洁低碳转型,为先进光伏在建筑领域推广应用营造良好环境。 完善标准规范体系。做好 《太阳能光伏与建筑一体化技术规程》宣贯实施工作,开展既有建筑加装光伏技术流程研究,支持编制太阳能光伏建筑一体化设计图集。 规范配套管理机制。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由所在地县 (区)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同步实施、能建尽建”原则实施核准(备案)管理;建设标准和日常管理需符合国家、行业及省有关标准要求,达到最新 《可再生能源效能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新建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纳入建设管理部门建设工程项目监管。 创新商业投资模式。以地方政府平台公司或光伏制造企业为主体,吸引多方社会资本参与投资,统筹各地建筑领域光伏项目的开发、建设、运营、产业链协调管理;鼓励探索以市场化竞争配置为主的项目开发管理机制,支持引入第三方新能源企业打包式、跨行业承接建筑领域光伏新建、改建项目,平衡项目收益;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等采用自建自营、合同能源管理、委托专业电站运营商管理、建筑领域企业联合持有EPC等模式,加快形成一批在全省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应用场景与商业投资及运营模式。 (汪黄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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