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售电管理办法出台 市场化保底售电公司将引入
■ 中国工业报 余 娜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日前印发了《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用以替代已经执行了5年的 《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即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业内专家分析,新版管理办法大幅增加篇幅,细化了包括准入程序、准入退出、权利义务等内容,增加了运营管理、保底售电等内容。表明我国售电业务市场化改革深入推进,对于售电业务管理,从推动起步阶段的重事前管理走向事前管理和事中监管相结合阶段。 新版售电管理办法最大的亮点,是要求引入市场化的保底售电公司。对于 “保底售电”,《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在第七章使用了一个章节三条条款进行了详细规定和要求。 对于保底售电公司的申请, 《售电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保底售电公司每年确定一次,具体数量由地方主管部门确定。原则上所有售电公司均可申请成为保底售电公司,地方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选取其中经营稳定、信用良好、资金储备充足、人员技术实力强的主体成为保底售电公司,并向市场主体公布。 对于保底售电公司的服务, 《售电公司管理办法》要求,保底售电公司从发出通知的次月起承接批发合同及电力用户服务,其保底服务对应的市场化交易单独结算。电力用户执行保底零售价格,不再另行签订协议。中长期模式下,保底零售价格按照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的1.5倍执行,具体价格水平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现货结算试运行或正式运行期间,由地方主管部门根据电力市场实际价格及保底成本确定分时保底零售价格,并定期调整。 《售电公司管理办法》还强调,保底售电公司须将保底售电业务单独记账、独立核算,并定期将相关价格水平、盈亏情况上报地方主管部门。若全部保底售电公司由于经营困难等原因,无法承接保底售电服务,由电网企业提供保底售电服务。 对于保底售电公司的退出, 《售电公司管理办法》也有着明确管理。售电公司被强制退出或自愿退出,其所有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购售电合同若无保底售电公司承接,可由地方主管部门征求合同购售电各方意愿,通过电力市场交易平台以转让、拍卖等方式交由电网企业保底供电,并处理好其他相关事宜。若无其他公司承担该地区配电业务,由电网企业接收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 引入市场化的保底售电公司,是在广东等地的实践基础上提出的深化创新举措。一方面,市场化的保底售电,体现了新版管理办法不断探索市场化方式解决问题的指导思想,充分体现了市场化保底售电的灵活和高效率。另一方面,又不排斥市场化保底售电公司之后暂时仍由电网企业做最后的兜底售电,保护用户利益、规避用户风险的拳拳之心跃然纸上。 值得一提的是,除要求引入市场化的保底售电公司,新版 《售电公司管理办法》更加关注售电竞争的公平、公正。在办法中,引入了国际电力市场常用的 “不对称监管”概念,对具有先天优势的售电公司限制更多、要求更高。这些规定,为今后抑制该部分售电公司不合理运用先天优势与独立售电公司竞争,制定了监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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