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印发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登记指南》作为2020年4月29日发布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实施的配套规范性文件,主要修订四个方面内容。 一是完善登记申请材料要求。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 《办法》规定,基于我国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实际情况,借鉴国际通用方法,进一步细化了定量环境风险评估、高危害化学物质社会经济效益分析、标识信息保护必要性评估和公开延期申请、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等具体要求。 二是优化登记数据标准和要求。对申请数据实施分级分类的提交要求,促进计算毒理学技术应用,细化高危害化学物质的标准和分层筛选策略,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高成本测试,减轻企业负担。 三是细化登记后跟踪管理要求。根据 《办法》有关规定,细化了新化学物质信息传递的具体内容及要求、首次活动报告和年度报告的内容及要求、新危害信息与环境风险跟踪的要求以及信息公开、资料保存等要求,完善了新用途登记、登记证变更、撤回与撤销等登记后跟踪管理所需配套表格,为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填报提供便利。 四是推进登记申请及跟踪管理工作规范化和标准化。编制了登记申请表、信息报告表、登记证变更、撤回与撤销申请表、用途代码表等14项配套系列表格,规范了登记申请格式及跟踪管理的要求。申请人应采用相应的配套表格准备和提交申请材料,落实跟踪管理要求。 此外, 《登记指南》还基于 《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增补工作实践,完善了 《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增补的程序和要求。同时,针对历年登记过程中申请人提问比较多的一些问题,如农药原药、医药原料药、兽药原料药是否适用办法、供试生物有哪些等问题,进一步细化了相关内容。 (李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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