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细节创新 我国加大外观设计保护力度
■ 中国工业报 郭 莹 外观设计专利是工业设计师最常接触的专利,但也因为其审查的特殊性和保护范围的不完善性,成为引发纠纷的重灾区。在最新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 (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增加,使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更加细化。此外,相比现行专利法,修正案草案还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延长了5年。 降低专利布局成本 现行专利法于1985年颁布,于1992年和2000年、2008年进行三次修改。自2012年启动第四次专利法修改工作以来,到此次修正案 (草案二次审议稿)公开征求意见,经历了8年,显示出我国对于此次专利法修改的重视。早在2015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及国务院法制办公开征求意见的修正案草案2015年稿中,第二条第四款就提出了局部外观设计的概念,2019年稿将此条修改删除,2020年稿中再现该条款。对此,业内专家表示,这表明在立法博弈阶段,局部外观设计制度仍然存在一定的争议。 根据草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通俗来讲,局部外观设计就是指对产品某一部分的形状、图案及位置关系进行的新设计。早在1976年,美国就确立了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制度,随后被日本、韩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先后引入。 按照此次公布的外观设计制度,如果将局部外观设计引入,即使不是完整产品的设计,只是零部件或产品的一个部分的设计,也属于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 从确权和侵权两个方面来看,引入局部外观设计,可以有效解决侵权者抄袭他人局部设计要点等问题,有助于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拓展了外观设计创新的保护广度,对于鼓励外观设计的创新十分有利。例如,在没有部分外观设计制度的情况下,只能对汽车整体的外观设计进行保护,所以只有在被控侵权产品在汽车整体的形状、图案、色彩构成方面构成相同或者相近似,才能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如果引入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创新主体可就车身前围、车身后围、车身侧围、车门、车窗、车灯等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当被控侵权产品在上述部分与涉案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即使在车体其他部分存在较大区别,仍将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 另外,引入局部外观设计,或将促使外观设计的判断主体向设计人员转变,使判断更专业化。与普通消费者相比,设计人员可以观察到产品形状、图案以及色彩等微小变化,并结合本领域的设计现状、设计空间等专业知识,综合判断这一变化是否对设计整体产生了足够影响。这种由设计人员做出的判断将更为客观和专业。 对于申请人而言,局部外观设计的引入,可以使申请人不再对不同产品的整体形态、局部设计不同的组合方式提交多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有利于降低专利布局成本。 助力加入海牙协定 相比现行专利法,草案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从十年延长至十五年。此举被认为是我国为加入 《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 (下称 《海牙协定》)所做的适应性调整。目前, 《海牙协定》建立了一套外观设计国际注册体系,规定国际注册已经续展的情形下,被指定缔约方的保护期至少为自国际注册日算起十五年。 《海牙协定》是巴黎公约成员国缔结的专门协定之一,主要针对外观设计,与商标领域的马德里协定和发明专利领域的专利合作条约 (PCT),共同构成了工业产权国际合作的三大体系,是知识产权国际化征程中的三驾马车之一。2015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 《对<专利法修改草案 (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提到,为满足我国企业在境外获得外观设计保护的需求,有必要加入便利创新主体同时在多个国家获得外观设计保护的 《海牙协定》。2020年年初,外交部发言人曾表示 “中国正在积极推进加入 《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的相关工作。中方有关部门已经启动了加入 《海牙协定》的国内相关法律手续,争取尽早完成相关准备工作。”此次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延期的条款为加入 《海牙协定》扫除了一大障碍。 分析人士认为,增设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制度、延长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等新条款的增设,将使我国外观设计保护制度日趋完善,并有助于拓宽外观设计保护范围,加大设计创新保护力度。特别是对于开拓海外市场的企业而言,可以相对容易地实现在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外观设计专利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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