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矿山综合治理条例10月1日实施
■ 中国工业报记者 李淑梅 《辽宁省矿山综合治理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后顺利表决通过,将于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院国强日前对记者表示,《条例》共三十九条,着眼于引导建立布局合理、节约高效、环境优美、安全稳定的矿山开发建设新格局,对矿山综合治理各个方面作了严格规范,特别是强化了问题导向。 院国强表示,在具体内容上,呈现出以下亮点:一是明确政府在综合治理中的职责、体现监管力度。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及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在矿山建设、检查验收、安全生产、生态环保、地质恢复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职责,在立法层面构建了政府负责、部门协同、企业治理、群众参与的工作体系。二是对矿企转型和矿山建设坚持宽严相济、有保有压。按照绿色开发、节约集约、技术创新的要求,条例对加快矿山企业技术、工艺和装备改造,促进传统矿山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作了规定,以增强矿山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三是对矿山安全生产坚持突出重点、依法从严。 《条例》明确,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四是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坚持明确责任、规定义务。 《条例》明确,排放污染物的矿山企业是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对其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以及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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