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毅中
编者按
由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主办的“2018中国企业权益保护高峰论坛”,3月10~11日在江苏南通市举办。会上,十二届全国政协常委、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工业和信息化部原部长,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会长李毅中作了题为 《企业走出去投资合作的风险及防范》的精彩演讲,引起热烈反响。应读者要求,本报今日刊发演讲内容,敬请关注。
“2018中国企业权益保护高峰论坛”议题之一是讨论企业 “走出去”特别是 “一带一路”背景下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为此我准备了两个问题与大家做个交流。
一、我国企业走出去投资合作的一些风险因素分析
投资包括建设项目和收购项目是对外经贸合作的高级形式。在合作共赢取得成就的同时,相伴随的是境外投资风险上升。落实 “一带一路”倡议, “走出去”的方向路径更加明确,企业积极性更为高涨,取得初步成效。鉴于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实际情况,企业 “走出去”似更需关注研究防范风险,以保障投资合作顺利开展。可从社会安全、法律法规、投资项目和文化风土等几个方面做些分析。
1.社会安全风险。由于受当地冲突影响,在高风险地区的投资易遭受挫折,甚至在少数国家曾发生过受到恐怖威胁导致伤亡的事件,如在阿富汗、巴基斯坦、赞比亚、苏丹等国已有先例。但高风险地区往往又具有较好的商机,首先需要对当地投资的潜在风险有足够的调查和分析。如果决定和实施投资,要与政府、非政府组织以及地方组织联系,建立信用关系,在合同中要得到对方安全保护保卫承诺。
东道国的政局稳定状况、经济运行状况,以及之间的政治、经济关系,加上汇率变化、通货膨胀等,都会对企业 “走出去”产生深刻影响。企业应当对此作出预判,但这些事实上已经超出了企业的操控范围。政府要告知企业有关东道国的经济、政治、社会状况,指导和帮助企业与东道国相关机构办理事宜,当遇到困难和问题时要尽量予以疏通;要有突发事件预案,当发生挫折时应予以交涉或处置,以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如从利比亚、叙利亚及时撤回避免了损失。
2.法律、法规和制度风险。某些跨国并购和投资项目可能涉及到该国经济和社会,尤其是涉及到该国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并购方、投资方往往会被严格审查。企业在前期尽职调查时,对法律规定、政策动态等情况要进行深入的考察和梳理。按照商业行为准则做事,与当地交往要防范不规范、不合法行为。美国专门设立了海外投资委员会,以国家安全的名义,对跨国投资进行审查。我国华为、中兴、中海油、中化、三一重工等均被或曾被其拒之门外。还要注意到, “一带一路”有些国家和地区背后有美国利益,去年我国美的集团40亿欧元收购德国库卡,也曾受到美国的干预。
从前一阶段曝光的一些案例看,有的 “走出去”投资失败不仅造成严重损失,而且还伴生了违法违纪现象。从内部看,缺乏严格规范的决策程序和制度安排甚至草率从事,缺乏集体决策、有效监督;从外部讲,受到不法中间商的诱惑和欺骗,客观上也有求成心切、缺乏经验、决策失误的原因。企业要在规范决策程序的同时加强财务审计和纪检监察,防范避免违法违规违纪现象产生。
3.项目的资金、技术和市场风险。资产并购或投资项目时,由于目标企业、目标项目远在异国,在进行可研时尤其要做更多工作。如目标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债权债务,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以及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目标项目的资源、生态、市场、区位、交通、技术标准、社会环境等。基于不同的会计准则和货币兑换等因素,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或对项目投资收益评价时,可能存在较大的偏差。因此,应当采取科学的评估方法和认定程序,尽可能减少风险。在融资方面,目前我国企业跨国并购和投资项目主要是用自有资金和银行、银团贷款及私募基金等,至于在国际市场上发债、定向发股、换股等直接融资方式还较少利用。近几年有了发展,还要不断积累经验。单一的融资方式不仅加重财务负担,而且增加了如信用、利率、汇率等财务风险。
在跨国投资中还要注意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大到全球经济,具体到某个行业都存在周期性兴衰、荣枯规律,要准确把握。企业选定项目应当是自己的主业强项,要注意技术的先进性、适用性、可靠性,防止和避免采用不成熟或未经产业化的所谓 “新”技术,尤其不要将实验或中试技术在项目中盲目 “放大”,避免技术风险。项目是否可行要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落实产品的市场分布和容量潜力,对可能出现的各种贸易保护主义行径也要有所预防。
4.文化融合及机构整合风险。企业跨国并购交易完成后,需要对两套运行体系进行整合。新项目从工程建设到试车投产,也都要与当地相关机构、人员打交道。由于不同的文化背景和心理状态,员工人事整合融合相对困难。企业长期形成的理念、思维、方式和习惯,在不同文化背景下存在较大差异。如处理不当,往往会造成内部不协调、不和谐甚至人事纠纷和人才流失。
企业并购和项目投用前后,要制定完备的整合计划,包括机构、人员、技术、装备等,既要有进步有改革,又不能操之过急。如吉利公司2010年3月收购沃尔沃时,欧洲和瑞典正处于金融危机的动荡之中,当时吉利公司提出不裁员、不关闭、不移走的 “三不”许诺,稳定了局面。要加强沟通交流,增强信任,构建新的企业文化,尽可能多雇用本地员工。华为公司前几年外籍员工总数就达到23000多人,占到员工总数的19.2%,公司还对外籍员工开放管理岗位,注重实现管理团队多元化、员工本土化。
二、提高 “一带一路”走出去投资合作风险防范能力的几点建议
1.国家层面制定 “一带一路”投资战略规划和行动方案。规划应包括发展定位、产业选择、合作方式等内容,进而制定主要行业和国别的专项规划,指导企业理性选择项目,重点是基础设施和产能合作,防止盲目和无序。建议政府与“一带一路”相关国家签署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对沿线不同经济组织的经济发展水平、资源禀赋、科技实力、社会状况等做出综合评估,指导企业规避风险。
对外投资还应注意结合国情发挥优势,扬长避短。要注意对外宣传不宜提对外转移去产能。实际上我国一些传统产业的对外合作,是先进技术,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绝不是落后产能或 “二手设备”,以免引起误解。制造业的对外投资要重视并购研发机构、设立研发中心,通过境外产品开发带动国内产品升级。通过对外投资合作获取国内紧缺的资源,如石油、铁矿、部分有色金属矿等,要强调带动当地经济解决当地人员就业。要权衡选择重点战略合作领域,通过并购、参股、投资、工程服务、合作开发等方式达到双赢互利。
2.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尽快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海外并购、投资项目的法律法规体系,对涉及的审批程序、外汇管制、资金信贷、保险支持、税费征收等制定出适用的操作方法,实现海外投资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借鉴国外经验,建立如金融协助、投资保险、信息服务、税收优惠等保护政策,建立为中小企业海外投资的风险保障制度。最高法已公布了一系列为 “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政策,外交部加强了领事保护。企业对上述法律法规都要认真学习掌握,严格遵守、正确运用。
企业要充分了解并遵守东道国当地的法律规定。据了解,企业对反垄断法、跨国并购审查法、证券交易法、公司法、社会保障法、破产法等法律法规比较重视。但是一些其他法律问题诸如知识产权、劳动法、合同管理、公司治理等重视不够,难免引起纠纷。企业还应了解并尊重当地的社会文化、宗教信仰和风土人情,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据了解,国家电投、五矿、联想、中化、中石油、中石化、中节能、中铁建、中交建、有色矿业等企业在东道国注重当地生态保护、主动融入当地社区建设都有成功案例。建议可总结提升,形成对企业在东道国履行社会责任创造良好合作环境的指导意见。
3.进一步加强防范风险的服务保障能力。企业面临的风险往往掺杂政治、社会因素,政府要为企业提供指导和支持。当发生经济纠纷时,尽可能通过商事调解、仲裁化解,必要时可以通过国际舆论、国家干预和斡旋等方式予以解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企业境外投资亟需得到金融支持,希望丝路基金、亚投行要确定一批应予支持的重点行业、企业和合作项目。国内银行已落实在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布局设点。政府还应支持和培育专业服务中介机构,积极搭建促进企业 “一带一路”走出去的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前期指导、协调服务、解决争端的服务机制。发挥外交机构作用,加强与国外商业机构、国际经济组织的合作。发挥商会、行业协会及各类研究机构的作用,建立信息网络体系,产业预警、动态监测,在各类危机发生前要有警示、有预案,在发生后要能够协助政府组织企业积极应对。利用互联网建立企业 “走出去”的信息平台,国家级 “走出去导航网”已经上线,用户可以查询到相关资料信息,受到企业的欢迎。
4.进一步落实支持政策,鼓励企业培养复合型国际人才。在实际运作中,据反映政府对大中型国有企业干预较多,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扶持还不够。部分国有企业缺乏项目自主决策权和应变力,希望进一步放权,也可以减少国外对国有企业 “政府背景”的顾虑。民营企业海外业务成长迅速,但仍存在规模小、门槛高、审批慢等问题。引导鼓励企业强强联合,发展以大型骨干企业为龙头,资本、生产、技术、贸易为一体的企业集团或联盟,带动中小企业 “抱团出海”。组织成功案例的交流互学、总结推广。
无论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关键是建立一个国际化管理经验丰富、理念先进、了解东西方文化的管理团队和复合型人才队伍。但是目前企业这方面的人才匮乏。仅靠应届毕业生远远满足不了要求,还要从在职员工中选拔培养。建议选派具有一定基础和功底的优秀人员到国外大公司学习培训;成立专门的培训机构或与高校合作,定向培养专门人才和复合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