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起草的车辆购置税法征求意见 中汽协提出四点建议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就最新起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在9月6日前,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首页的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或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 (邮政编码100038),并在信封上注明 “车辆购置税法征求意见”字样。 《征求意见稿》发布后,引起了业界的广泛关注。在8月11日召开的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月度信息发布会上,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副秘书长叶盛基就介绍了协会对 《征求意见稿》的一些初步意见。据 《汽车纵横》杂志报道,中汽协会主要提出了以下四点建议: 一是作为汽车行业的税种,在用于公路交通建设的同时,应该相当比例的用于城市道路建设、充电桩建设、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用于汽车企业新技术研发、新能源汽车项目的补贴,真正体现 “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二是建议实行差别税率。 《征求意见稿》中车辆购置税仍采取的是按照计税价格10%的统一比例税率征收,基本不考虑车辆类型(汽车、摩托车、挂车和有轨电车)、排量、油耗、排放等指标 (新能源和暂行的1.6L及以下优惠政策除外),这与节能减排导向相悖。 三是建议1.6L及以下乘用车购置税优惠常态化。回顾过去,不可否认,2009年、2010年,包括2015年国家拉动汽车消费,促进汽车行业发展,先后出台了不同形式的乘用车购置税优惠政策,发挥了积极作用。受政策的刺激和促进,1.6L及以下乘用车销量占比有了显著提高,有效引导了乘用车需求结构向 “小排量、低排放”方向发展。但政策退出后,就会暴露出政策透支的恶果。所以,短期优惠政策会影响汽车市场正常有序增长,也不利于汽车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四是建议将购置税由国税改为地方税。众所周知,城市道路建设以及停车场建设是目前交通基础设施中的显著短板,如果购置税由国税改为地方税可以加大地方政府城市的道路、停车场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解决城市道路拥堵和停车难的老问题。 2000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并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对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计征,税率为10%。2001~2016年,全国共累计征收车辆购置税22933亿元,年均增长17%。 有关部门认为, 《条例》自颁布施行以来运行比较平稳规范,在其基础上制定法律的条件已经成熟。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实现车辆购置税平转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征求意见稿)》对少数征税事项进行了合理调整。为了与现行机动车技术标准保持一致, 《征求意见稿》将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对象改为汽车、摩托车、挂车和有轨电车等4类;关于计税价格,根据购置应税车辆的不同情形,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的4种确定方法。 与 《条例》相比, 《征求意见稿》取消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规定。 关于税率, 《征求意见稿》规定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即维持了 《条例》的现行规定,确保税法平稳实施;关于应纳税额,《征求意见稿》规定,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关于税收减免, 《征求意见稿》延续了 《条例》的现行规定,明确了4项减免税情形。 《征求意见稿》还新增了 “税务、公安、商务、海关、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建立应税车辆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及时交换应税车辆和纳税信息资料,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车辆生产销售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应税车辆生产销售相关信息”的规定。 (中国工业报记者 邹洁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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