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先履行合同的一方,能否要求后履行方先发货?
问:我公司与沈阳一家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约定我公司向其供应50吨钢材,同时沈阳公司向我公司供应同等价值的货物,同时约定由沈阳公司先发货,但是约定的发货时间已过半月,多次催促后,沈阳公司依然没有发货迹象。后沈阳公司致电我司,称听说我公司出现财务危机,要求我司先发货,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拒绝,同时不会承担责任。 答:你公司可以拒绝先行履行合同,可以不发货。根据 《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所以,作为合同的后履行方,你公司可以不履行合同。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如沈阳公司能够证明你公司具备上述法律条款中的一条,则可以中止履行,如没有证据证明,沈阳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根据 《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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