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均须节能评估审查
稿件来源:本报讯
四川省发改委日前印发 《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暂行办法》,规定该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均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不同的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该暂行办法规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 (含3000吨标准煤),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3000吨标准煤 (不含3000吨),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除此之外的项目,均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该暂行办法要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批复、节能登记表及其审查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的前置性条件和备案项目开工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 四川省发改委将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全省重点高耗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验收进行抽查。发现未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节能验收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周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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